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7號聲請人 鄭凱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明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聲請人聲
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5月27日起算,顯與附表備註欄記載之利息起算點為民國108年5月28日不符,有更正之必要)。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