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俊益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備之程序。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