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三十八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故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以外之人,依法並無檢閱卷宗及證物等之權利,至為明灼。
茲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聲請抄錄影印卷宗,揆諸前揭規定,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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