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聲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世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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