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瑞姿
陳昶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 簡秀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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