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YayasanSabahShippingSdnBhd間請求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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