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五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代理人 金昶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阮紅良 與上訴人 黃亮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扶助被上訴人阮紅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王仁貴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