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蔡勝吉 相對人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1月5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㈤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青樺,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何青樺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0元,並按月息百分之二點五計付利息且約定於借貸期間內每月六日前需繳付利息,逾期違約罰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整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2月6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新臺幣16,112,87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區│旱溪││117-547││81.00│全部│├─┼───┼────┼───┼───┼──────┼─┼─────┼──────┤│2│臺中│東區│旱溪││117-549││86.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用途││號││││合計││範圍│├─┼──┼───────┼────────┼──────┼─────┼────┤│1│8723│臺中市東區旱溪│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8.64│陽台7.80│全部││││段117-549地號│造│二層49.11│││││├───────┤│三層49.11││││││臺中市東區環中││四層41.33││││││東路4段920號││合計188.19│││├─┼──┼───────┼────────┼──────┼─────┼────┤│2│8725│臺中市東區旱溪│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8.00│陽台11.99│全部││││段117-547地號│造│二層44.13│││││├───────┤│三層44.13││││││臺中市東區環中││四層31.65││││││東路4段926號││合計16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