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婉婷具保人謝宗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之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命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後將之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案經移送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6643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屏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合法送達之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屏東地檢署108年12月5日屏檢 文康 108執6643字第1089046747號函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