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23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陳錫鎮

被告 陳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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