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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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36號聲明人 林雅婷
林靜宜 葉杏柔 葉杏修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再未補正即駁回葉杏柔、葉杏修部分之聲明:
㈠若葉杏柔、葉杏修確欲拋棄繼承,應提出載有葉杏柔、葉杏修
林雅玲、林雅婷、林靜宜等五人姓名、簽章之聲明狀(原聲明狀具狀人僅列三人),未成年者,並應列法定代理人姓名。㈡法定代理人林雅玲、 葉金龍 同意未成年人葉杏柔、葉杏修拋棄繼承之同意書(需蓋印鑑章)。
㈢葉金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
㈣被繼承人 林順凱 之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死亡者,檢附除戶謄本。
㈤拋棄繼承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存證信函、送達回執,或該繼
承人聲明已知悉之聲明書(繼承順位:1.(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