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揚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揚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藍色圓形錠劑肆顆(驗後淨重共計壹點零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蘇揚勝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關於「檢驗鑑定書」之記載補充為「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是核被告前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為供己施用,竟漠視法令禁制,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而非法持有之,對於社會風氣、治安實具有潛在之危害性,殊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持有時間短暫,且其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者,扣案之淺藍色圓形錠劑4顆(驗前淨重共計1.239公克、驗後淨重共計1.073公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乙節,有上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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