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吳瓊城 債務人 余竹情 債務人 盧奕勝
一、⑴債務人余竹情(原名: 余芳宜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捌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奕勝給付之。⑵債務人余竹情(原名:余芳宜)及債務人盧奕勝應連帶清償債權人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