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646號聲請人 袁玫玲 相對人 莊福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福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端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元,為本票所載金額共計為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元,若已經有部分清償,請註明所清償者之票號及金額)。
二、請釋明提示日之日期(台端請求自提示日計息,惟未載明提示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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