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施明君
號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97年度易字第17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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