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何佳珍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