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智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瑞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全華圖書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文瑞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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