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謝清鵬 被告 翁金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算式:原告買受臺北市○○區○○段3小段10地號土地之價格0000000元×被告占用之面積123.01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35
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1=87117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