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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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卿選任辯護人陳炳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俊卿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