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債權人 陳雯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翁捷齡 即 翁依 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翁捷齡即 翁依晨 簽發支票,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發票人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翁捷齡即翁依晨,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