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債權人 秦茂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區分對債務人3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㈡補正附件二債務人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8至1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補正附件一債務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9、10、11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補正附件三債務人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6至9、11、18至20支票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附件三債務人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3、4之支票
號碼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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