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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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忠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0日│108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撤緩偵字第343號│偵字第9412號│├───┬────┼────────┼────────┤││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108年度竹北交簡││事實審││第2499號│字第534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12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108年度竹北交簡││判決││第2499號│字第534號││├────┼────────┼────────┤││判決│108年10月21日│109年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991號│執字第754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