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5、6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5、6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5、6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上開案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20號鑑驗書(見偵4353卷第111頁)在卷可考,又玻璃球吸食器、注射針筒及毒品包裝袋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是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上所殘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20號鑑驗書(見偵4353卷第111頁)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488公克驗餘數量:0.1423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2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20號鑑驗書(見偵4353卷第111頁)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殘留第一級毒品注射針筒1支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20號鑑驗書(見偵4353卷第111頁)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