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42號原告 逢甲仕 康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進福 被告 陳永耀
游雅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耀、游雅媛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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