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告 劉俊昇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覃政芳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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