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陳聰進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