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被告慈音寺法定代理人 薛有明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0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400元/㎡×占用總面積(491.98+160.93+1
50.75+100.64)㎡=1,266,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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