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98號
原告 陳泰良
被告 蔡政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