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12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

A3(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1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而聲請人所留之送達址,無法送達,本院另於同年11月5日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上開裁定,有該裁定及相關送達文件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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