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簿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抗告人 汪天福 即原告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請求交付帳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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