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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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李淑
李淑維 李憶君 顏敻儀 (即 李易學 之承受訴訟人)
李念璇 (即李易學之承受訴訟人)
李念芃 (即李易學之承受訴訟人)
李宥幸 (即李易學之承受訴訟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黃春明 特別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翊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54 號裁定(112.10.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板司簡調 字第 7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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