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上訴人 張智翔 被上訴人 宋新幗
黃振璋 宋新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