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97年度消債抗字第6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請釋明自前次經本院駁回更生聲請確定後至今,於上開期間內有無新的事實,足認聲請協商後毀諾,乃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