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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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8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量零點貳壹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宏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0.380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簡宏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取樣0.0022公克
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量0.2131公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是扣案之白色粉末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無疑,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