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債權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俊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12500元及其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到院,倘有誤載請求金額請具狀更正。(所提之板橋埔墘郵局存證號碼000809號存證信函載明債務人尚欠金額為7500元,與本件請求金額不符,有命補正之必要)。二、請提出對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合法送達板橋埔墘郵局存證號碼000809號存證信函之郵務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債務人正確戶籍地址為「花蓮縣○○鄉○○村○○○段○○號」,依所附之存證信函郵務回執觀之並未合法送達債務人,有命補正之必要)三、提出清償日為民國104年8月5日及利息自民國104年8月5日起算之依據。(清償日未屆至不可請求利息,所附之釋明文件並無清償日之記載,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4年9月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煒勳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