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寶萊特貿易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
年10月13日前就被告歷次答辯狀內容提出詳細之陳述狀到庭(含
對於被告所提各項證據之法律上意見陳述,並逕將繕本寄送被告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