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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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佘天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佘天祥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1年8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8年6月3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其與 李青鴻 同為法務部○○○○○○○○(下稱臺中戒治所)之受戒治人,雙方於110年5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戒治所戒治一班教室內,因打飯細故發生口角爭執,佘天祥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攻擊李青鴻,致李青鴻受有左側上顎側門齒及左側上顎犬齒動搖、左側上顎前側齒槽骨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11年1月16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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