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德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耀德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3月12日由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應至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並自108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之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4月1日108年度基檢觀執字第1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
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