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三郎 住臺北市○○區○○○路
陳南西 住臺北市○○區○○○路○段 羅佳馨 羅金枝 0000000000000000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住地為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應加計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至102年9月30日始屆滿,乃上訴人延至102年10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 官學妍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