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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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一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向亨台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