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625號上訴人 朱勝勳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上訴人 湯鴻賢 訴訟代理人 林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