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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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 湯鴻賢 訴訟代理人 林玉峯 被告 朱勝勳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所載「被告於原告將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壹拾萬股及股票過戶文件交予『原』告之同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更正為「被告於原告將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壹拾萬股及股票過戶文件交予『被』告之同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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