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胡強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被告彰化縣政府民國106年5月3日府勞外字第1060121846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原告應另提出本件起訴狀相關之附屬文件(含原處分裁處書、訴願決定書),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