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蔡楊敏明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最高限額新臺幣156萬元、義務人蔡楊敏月)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息,而貴公司主張其喪失期限利益,而已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暨送達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