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 高寧 被告 陳萬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9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20萬元,依原告起訴日之民國108年6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4.423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未表示幣別者均同)5,307,600元(計算式:人民幣1,200,000×4.423=5,307,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3,06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