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38號聲請人 黃輝展 相對人 唐永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婚字第43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婚字第431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聲請人之財產資料屬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婚字第431號離婚事件之卷證審核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