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陳妤被告 郭銘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8年度簡字第8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張淵森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