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碩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馮國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碩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其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碩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90年3月中旬某日犯其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14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460號、91年度偵字第42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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