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 李道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黃自妹 、林 黃金枝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原住新竹州竹南郡頭分庄珊珠湖字九芎林六十番地 黃玉華 戶內之 黃林枝黃氏成妹黃氏月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上開三人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查黃林枝於民國19年(昭和5年)1月13日養子緣組除戶;黃氏成妹於民國1年(明治45年)6月5日養子緣組除戶;黃氏月妹於民國6年(大正6年)1月18日養子緣組除戶。則上開三人分別係出養於何人?其等就被繼承人黃玉華有無繼承權?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