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4號再審原告 徐聖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菊枝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第一審判決,依上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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